该案中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张三(张青 、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 。张红、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双方各执己见,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庭外和解 ,
法官表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不参与分配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妇女结婚,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